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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功能与特色 |
终身的身故保障
本计划会根据合同生效或复效经过的时间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不同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保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25%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4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返还的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以上给付行为发生后,本计划会终止。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条款的要求,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还提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保证人的基本生命尊严。
给付条件
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
经过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
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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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前述医院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以后的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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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实例 |
王先生今年25周岁,投保了2份长泰安康B款,20年缴费,年缴保险费444元,即可得到以下保障:
投保后合同生效1年内身故或全残,8000元给付金并退还所缴保费444元;
合同生效1年后,2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合同生效2年后,10000元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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