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费金额及保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 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 元)。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 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