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400 830 9530
  0755-8826 4241
传真: 0755-8601 3255
邮箱: life@ins.com.cn
   
 

 
 生命人寿:400-820-0035
 
 太平洋人寿:95500
 
 人保健康:400-889-5518
 
 中德安联:400-888-3636
 

生命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在驾驶培训机构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以下用“您”指代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培训过程中,在教练车内或在教练场地内遭受意外伤害注2,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注3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肇事者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您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保险单没有载明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则每次免赔额默认为50元、给付比例默认为80%。

 

 
   
     合作保险公司            欢迎各保险公司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