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制),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承保20种重大疾病
帕金森氏病
中风(脑血管意外)
瘫痪细菌性脑膜炎
主动脉手术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急性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慢性末期肺部疾病
暴发性肝炎
慢性肝脏衰竭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重症急性胰腺炎(Ⅱ级)
癌症(恶性肿瘤)
多发性硬化症
严重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严重烧伤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失明
肢体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