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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以下简介仅供您了解我们的产品,详细的信息以我们的合同条款为准。
“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每三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让您定期享受公司的回馈
70岁前加倍保障,70岁生存给付,尽显人性化合理设计
多种交费方式可供您选择,您可以根据您的经济情况安排合理的方式
您可以以保单红利的方式分享我们的经营成果,红利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保单贷款,自动垫交保费能方便您调剂资金
可选择附加多种附加险,为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可选择年交、半年交)
交费期间:可选择5年、10年、15年和20年
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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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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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周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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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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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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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
160% |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分 红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按期补足。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人保寿险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他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交费期间为20年,那么他每年需要交纳13,500元就可以得到下面的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 张先生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给付10,000元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张先生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100,000元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张先生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200,000元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张先生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100,000元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200,000元。
分红: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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